日期:2023-11-29 浏览:5617次
为规范精神科药品处方管理,促进合理用药,保障医疗安全,根据国家《处方管理办法》、省市医保相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临床医师应遵循精神科“临床路径”、“临床诊疗指南”等相关规定,结合药品适应症、禁忌、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合理选择治疗药物,减少不必要的联合用药。
二、治疗过程中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,结合患者病情和经济状况提供用药方案的选择。
三、处方量的开取,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药品适应症、用法、用量和注意事项等合理开具处方量,为保证药品质量尽量避免药品拆零分装,结合药品包装规格开取。
四、对初诊用药或首次更换治疗药物的,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;对复诊(包括长期维持治疗)的,按《处方管理办法》和省市医保相关规定开具7~14天用量;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用量的,医师应在处方上注明理由并加签字,每张处方以最多1月量为限。
五、各地州及边远地区等特殊人群,使用经典抗精神病药物的,每处方用量以3个月为限;使用新一代抗精神病药物的,每处方用量以1个月为限。
六、同一天内,严禁为相同患者相同病症开具重复处方和超剂量处方。
七、处方书写严格执行国家《处方管理办法》中的书写规则和相关要求。
八、对未严格执行用药数量规定而发生患者要求退药的,一切费用由处方医师承担。
九、违反上述规定的处方,财务收费处和药学部有权退回重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