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息公开管理规定
日期:2023年11月30日 来源:网站编辑 浏览:3096次
一、目的
本暂行管理办法是根据“《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》国卫办发〔2021〕43号”文件制定医院官方网站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,目的是为保障医院官方网站正常开展信息发布工作,并结合院内现行文件、申请、通知等公开文件的管理部门、范围形式、审核发布、管理维护、咨询回应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二、管理部门
1.牵头部门:在党委领导下的院领导班子为组织协调部门,负责审核、审批网站信息发布和管理的事务,在网站运营和维护过程中,起到监督和质量控制的作用;
2.信息科: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,信息科组织与论证并执行系统的建设,定期维护网站的健康,保障网站正常运行,并根据执行科室的需求反馈,统筹管理网站的功能模块。保障网站平台不受到病毒入侵或网络攻击等危害。
2.党办、信息科:负责执行各科室、部门获批后的信息发布需求,根据院领导的批示执行信息发布工作。日常巡检网站各信息板块是否正常,定期观察网站健康情况,当出现页面错误、板块bug等,应及时向信息科和院领导汇报,直到网站恢复正常使用。督促各科室部门按照工作责任目标内容,及时提供简讯、健康科普等文章。
三、信息公开范围形式
1、医院基本概况、公共服务职能;
2、医院科室分布、人员标识、标识导引;
3、机构的服务内容、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、服务流程及须知等;
4、涉及公共卫生、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;
5、医保、价格、收费等服务信息;
6、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;
7、招标采购信息;
8、行风廉政建设情况;
9、咨询及投诉方式;
10、其他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。
四、不得公开的信息
1、涉及国家秘密的;
2、涉及商业秘密的;
3、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;
4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执业安全、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;
5、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、虚假宣传等内容的;
6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。
五、审核发布
1、审核发布流程,按照现有医院办公审批流程,获得医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;
2、各部门、科室,结合自身业务情况需要向社会公示信息的,需由科室申请,业务分管领导审批,主要领导批示后,连同公示内容提交OA流程逐级审批转由党办执行;
3、医院微信公众号内容,由党办结合网站具体情况,作日常转发到网站端,内容审批流程由宣传科负责审核。
六、咨询回应
1、发现有网页留言,或有关咨询问题,督促问题导向的部门及时响应;
2、信息科、党办、院办、宣传科共同执行有关舆情报告,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,逐级汇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