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2024年09月06日 来源:网站编辑 浏览:203次
一、首诊患者开具精神科药品,本人必须亲自来诊,具有精神科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精神科药品时,应当亲自诊查患者,为其建立完整的电子病历,核实患者有效身份信息。
二、首诊患者开具精神科药品,在无法肯定其疗效及不良反应情况下,开药量不得超过1个最小包装规格(盒)。
三、病情稳定的复诊患者,在肯定其疗效及无明显不良反应情况下,开药量不得超过1个月用量,同时由接诊医师核实患者有效身份信息。
四、使用特殊病、慢性病等医保支付方式开具药品时,应将精神科药品与非精神科药品分开书写处方。
五、由他人或家属前来医院替患者本人开具精神科药品的,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(原件)以及患者身份证(原件),并由开具精神科药品的医师进行身份核实。
六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麻醉药品管理要求执行。精神科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,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,都可能导致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、规定,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七、临床诊疗过程中,如若发现精神科药品非法使用的有关线索,需及时报告药学、医务等有关部门,必要时医院将向公安禁毒有关部门提交线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