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2023年03月10日 来源:网站编辑 浏览:1659次
对所有育龄期女性精神障碍患者:
1、要经常与其讨论怀孕的可能性(因许多怀孕是计划之外的)。
2、应告知尽量避免使用孕妇禁用药(尤其是丙戊酸盐和卡马西平),如果处方中有这些药物,即使患者不打算怀孕,也应该告知这些药物具有致畸性。
二、对新近诊断精神疾病的孕妇:
1、除非利明显大于弊,否则妊娠前三个月(主要器官形成期)应避免使用所有药物。
2、必须使用药物治疗时,应使用药物的最低有效剂量。
三、对正在服用精神药物且打算怀孕者:
1、如果患者目前情况良好且复发的可能性很小,则可以考虑停药。
2、对重性精神病且复发风险高的患者,停药是不明智的选择。可以考虑换用对胎儿影响小的药物,但应告知换药可能增加复发的风险。
四、对正在服用抗精神病药且已怀孕者:
1、对患重性精神疾病且复发率高的患者,突然停药并不明智。与继续有效的药物治疗相比,复发对母亲及孩子的危害将更严重。
2、建议维持目前有效的药物治疗,不要轻易换药或为减少胎儿的药物暴露量而尽量减药。
五、对吸烟患者:建议尼古丁替代疗法。
六、对所有孕妇:
1、确保父母双方都参与所有的决定。
2、使用最低有效剂量、对孕妇及胎儿危害最小的药物。
3、药物种类尽量少。
4、根据妊娠进程调整药物剂量。妊娠后期(后三个月)体内的血液总量增加将近30%,这时往往需要增加药物剂量。血药浓度监测有用。要注意的是,妊娠期间肝酶的活性变化很大,妊娠后期CYP2D6的活性提高将近50%,而CYP1A2的活性降低70%以上。
5、考虑转诊接受围产医学服务。
6、保证必要的胎儿监测,要意识到药物对胎儿出生时可能产生的问题。
7、告诉产科医生患者的精神药物使用情况及可能的并发症。
8、产后监测婴儿的撤药症状。
9、对患者所有的诊疗决策过程进行记录。
拟稿人:张跃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