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2017年08月10日 来源:网站编辑 浏览:1786次
一、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。
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。
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。
(四)患职业病的。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。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。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: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。
(二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。
(三)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工致残,已取得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三、几个注意点: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 第14条第6款规定,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,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 客运轮渡、 火车事故伤害的, 应当认定为工伤。在此我们要注意两个关健点:
(一)、“上下班途中”要注意两个核心原则:合理时间、合理路线。
1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
2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
3、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,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
4、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。
(二)、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:
一是职工受到的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 客运轮渡、 火车事故造成。 这也就是说, 职工受到伤害, 必须是由于交通工具的过失或意外导致; 如果职工受伤时虽然有交通工具, 但不是交通工具的意外和过失所致, 仍然不能认定为工伤。
二是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。 如果职工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(责任在50%以上),显然不属于工伤。
三是对于职工在上班途中自驾车辆引发交通事故, 职工因此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,关键要看职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(交警部门的证明材料,即事故的责任划分)。 但是, 实践中, 由于自驾导致的事故伤害, 驾驶人很少向交警报案, 从而无法确定自己事故责任的大小,这就给工伤认定增加了很大难度。
在此特别提醒大家,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报警,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将是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。
职工符合上述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的规定,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,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